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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如寿申请执行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刘如寿,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兴全,男,汉族。刘如寿与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兴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王兴全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被执行人王兴全于2015年10月12日当庭给付1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余款7000.00元定于2016年10月12日前全部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125.00元,由被执行人王兴全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