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邢建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8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建国。辩护人周懿懿、刘丹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建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建国及其辩护人周懿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邢建国驾驶助动车,至本市金陵西路淡水路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相撞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因伤重医治无效死亡。同日下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邢建国抓获归案。被告人邢建国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邢建国的供述;证人杨某、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信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行为方式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建国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邢建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邢建国驾驶号牌为239286(11式)的呈捷牌燃气助动车,沿本市金陵西路由西向东行至淡水路路口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与闯红灯进入路口的路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倒地,被告人邢建国则驾驶助动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因伤重医治无效死亡。当日下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邢建国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邢建国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款人民币2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邢建国的供述;证人杨某、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信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行为方式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邢建国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明峰审 判 员 陈雄白人民陪审员 周明1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