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咎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咎,阮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法定代表人黄艳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阮纯萍,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京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咎、阮纯萍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人口征决[2008]第16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咎、阮纯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人陈咎、阮纯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咎的银行存款115825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二、划拨被执行人阮纯萍的银行存款38745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