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商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舜特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圣辰精密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舜特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圣辰精密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269号原告无锡市舜特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68号。法定代表人唐惠石,无锡市舜特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受无锡市舜特精密钢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圣辰精密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昌盛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彭志伟,常州市圣辰精密管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舜特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特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圣辰精密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舜特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圣辰公司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舜特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舜特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0元,合计1080元,由舜特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侬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