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吴丁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