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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吴丁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