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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路凤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路凤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路凤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凤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路凤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路凤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凤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舒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