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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建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马英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建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英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286号原告北京中建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华都街8号。法定代表人解玉香,总经理。被告马英华,女,出生日期不详。原告北京中建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英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被告马英华身份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北京中建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建强人民陪审员  彭明军人民陪审员  彭明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