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芳与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芳,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徐芳,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学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负责人解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徐芳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177号民事判决: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芳逾期交房违约金18453元。案件受理费262元由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邳州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锦绣家园*号楼从西向东第*号车库查封。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处置的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9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