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小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2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峰(自报),男,1993年11月10日生,汉族,文盲,户籍地不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小峰至本市普陀区某甲店,翻窗进入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从一楼的收银抽屉内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后至地下室内,从地下室的铁皮柜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的ASUS华硕X201E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50元。另经鉴定,案发现场黑色收银箱底部采用磁性粉刷显提取的手印系被告人李小峰左手食指所留。2015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小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7号3单元302室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现场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峰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燕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人民陪审员 沈荣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