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周善礼、彭玉华、李莉、淮北市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周善礼,彭玉华,李莉,淮北市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722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孝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磊,该支行职工。被告:周善礼,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彭玉华,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周善礼。被告:李莉,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辛艳丽,该公司经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被告周善礼、彭玉华、李莉、淮北市汉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晓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7.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