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辉、李萍与杨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李萍,杨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李辉,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李萍,女,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琴,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李萍诉被告杨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李辉、李萍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李萍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辉、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由李辉、李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