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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苏执恢一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苏执恢一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于某,女。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