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苏执恢一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苏执恢一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于某,女。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