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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吴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大佬,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6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至同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结伙在揭阳市揭东区城西住宅后面,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雇用黄某乙、黄某丙、罗某甲、黄某丁(4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在该赌场望风、收付赌资、摇骰子等,设赌时间为每天13时左右至22时左右,每盘每人赌注人民币(下同)50元至1000元不等,赔率为1赔2或1赔4,每次参赌人员10多人至三四十人不等。2014年12月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罗某甲、黄某丁及参赌人员11人(已作行政处罚处理),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和赌资4575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名被告人系主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至同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结伙在揭阳市揭东区住宅后面,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雇用黄某乙、黄某丙、罗某甲、黄某丁(4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在该赌场望风、收付赌资、摇骰子等,设赌时间为每天13时左右至22时左右,每盘每人赌注50元至1000元不等,赔率为1赔2或1赔4,每次参赌人员10多人至三四十人不等。2014年12月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罗某甲、黄某丁及参赌人员11人(已作行政处罚处理),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和赌资4575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二三十人,每盘赌注最低5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赌摊有1名男子负责摇骰子,2名男子负责赔食钱,我知道该赌摊在1个星期前就已经在那里了。案发当天我带2020元参赌,身上1220元被扣押的事实。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约有30人,每盘赌注最低5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赌摊有1名胖男子负责摇骰子,2名男子负责赔食钱。案发当天我带220元参赌,身上40元被扣押的事实。3、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20多人,每盘赌注最低5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赌摊有1名男子负责摇骰子,2名男子负责赔食钱。案发当天我带600元参赌,输了400元,余下的钱被扣押。我于2014年11月30日中午、12月1日下午和12月2日下午共3次到该赌摊参赌,每天都有二三十人参赌的事实。4、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吴某乙等20多人,每盘赌注最低5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现场有3名男子负责摇骰子、赔食钱。案发当天我带1230元参赌,还没有输赢,全部被扣押的事实。5、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30多人,每盘赌注最低5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现场有3名男子负责摇骰子、赔食钱。案发当天我带485元参赌,还没有输赢,全部被扣押的事实。6、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20多人,每盘我自己下注100-20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现场有4名男子负责摇骰子、赔食钱,还有1个穿白色衬衣的本地男子在场外望风。案发当天我带1200元参赌,输了600元,余600元被扣押的事实。7、证人曾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20多人,每盘赌注最低50元,我自己下注100-200元,现场有3名男子负责摇骰子、赔食钱。案发当天我带1900元参赌,输了1100元,余800元被扣押的事实。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30多人,每盘赌注最低50元,我自己下注50-10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现场有3名男子负责摇骰子、赔食钱。案发当天我带500元参赌,全部输光。这个赌摊2014年11月中旬就有,我还于11月30日晚参赌1次的事实。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20多人,每盘我自己下注100元,现场有1个穿黑色外套的本地中年男子在收、赔钱,1个很瘦的本地男子在摇骰子,还有1个穿白色衬衣的本地男子在场外望风。案发当天我带200元参赌,全部输光的事实。1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的有袁某甲等20多人,每盘最低赌注50元,封顶100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现场有3名男子负责摇骰子、赔食钱。案发当天我带1000元参赌,全部输光的事实。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揭阳市揭东区1住宅楼后参与“鱼虾蟹”赌博,参赌有20多人,我自己每盘下注50-100元,赔率为1赔2或1赔4,现场有1名男子负责摇骰子,2-3人赔食钱。案发当天我带250元参赌,全部输光的事实。12、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4575元,赌资已被依法追缴的事实。13、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辨认,均确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具,同时2名被告人进行了相互确认;经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罗某甲、黄某丁辨认,均确认了设赌的现场、赌具及赌场庄家黄某甲、吴某甲。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情况。15、现场笔录。反映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日下午在揭阳市揭东区住宅后面查处“鱼虾蟹”赌博,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和赌资4575元等情况。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吴某乙、徐某甲、罗某甲、姚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曾某甲、王某甲、黄某戊、江某甲、袁某甲均于2014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17、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反映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日下午在案发现场查处“鱼虾蟹”赌博,现场抓获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罗某甲、黄某丁,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1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罗某甲、黄某丁均因本案已被判刑。19、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供述我于2014年10月26日开始受雇于黄某甲、吴某甲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吴某甲住宅后面的“鱼虾蟹”赌摊,我每天的工作是在赌场外面望风,打扫卫生,给载人来赌场参赌的摩托车司机每人20元的车费,黄某甲说好每天给我工资100元和赌场盈利的0.5成。我领了2000多元工资,但从未分成。赌场一开始我就在赌场帮忙,至2014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已有37-38天。黄某丁在赌场负责望风,罗某甲和另外2外男青年轮流收赔钱,黄某丙负责看管赌场外面的摩托车的犯罪事实。20、同案人黄某丙的供述。供述我于2014年11月初开始受雇于黄某甲、吴某甲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吴某甲住宅后面的“鱼虾蟹”赌摊,黄某甲说好每天给我工资100元和赌场盈利的0.3成。我领了200元工资,但从未分成。该赌场开设约有1个月时间,我在赌场帮忙约有20天。我在赌场负责看管参赌人员的摩托车,黄某乙、黄某丁在赌场外面帮忙望风,罗某甲在赌场赔食的犯罪事实。21、同案人罗某甲的供述。供述我于2014年11月1日前后受雇于黄某甲、吴某甲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吴某甲住宅后面的“鱼虾蟹”赌摊,黄某甲说好每天给我工资150元和赌场盈利的0.25成。我领了900元工资,但从未分成。该赌场于2014年10月下旬开设,已有30多天时间,我在赌场帮忙有6天。我在赌场帮忙赔食钱,赔率为1赔2或1赔4,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负责把风的犯罪事实。22、同案人黄某丁的供述。供述我于2014年11月15日前后受雇于黄某甲、吴某甲合伙在揭阳市揭东区吴某甲住宅后面的“鱼虾蟹”赌摊,在赌场负责把风,黄某甲说好每天给我工资100元,我领了1700-1800元工资。我于2014年11月10日前后知道该赌场,已有20多天时间,我在赌场帮忙有17-18天。黄某乙在赌场望风,黄某丙负责看管摩托车,罗某甲负责赔食钱,他们3人都有很小的股份的犯罪事实。2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供述我于2014年11月中旬开始受雇于“大鹅”在揭阳市揭东区吴某甲住宅后面的“鱼虾蟹”赌摊负责看管赌场参赌人员的摩托车和打扫卫生,赌场庄家是“大鹅”,设赌时间为每天的下午和上半夜,每次参赌有10多人。我在赌场帮忙约10天,每天工资150元。吴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赌场帮忙,黄某乙、吴某甲负责看场,黄某丙在赌场内帮忙的犯罪事实。庭审时承认自己是赌场的庄家。2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供述我于2014年11月初,“大鹅”在揭阳市揭东区城西我的住宅后面摆设1个“鱼虾蟹”赌摊。2014年11月20日前后,“大鹅”叫我帮忙看管“鱼虾蟹”赌摊,并说好每天给我150元工资,我在赌场外面帮忙看管参赌人员的摩托车和打扫卫生。我在赌场帮忙约12天。黄某甲在该赌场外面看管参赌人员的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均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史卓辉人民陪审员  林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