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鉴旭与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鉴旭,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民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吴鉴旭。委托代理人龙世军,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育才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林金花,公司副总经理。吴鉴旭申请执行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查封,为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案件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钦民执字第65号吴鉴旭申请执行钦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辉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