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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邵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本案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志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