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邵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本案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志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