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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新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良胜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良胜太阳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建新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苏州良胜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良胜太阳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顾秋良,苏州盛亮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苏州良胜水上游艇有限公司,苏州良胜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苏州明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建新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中和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占和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良胜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友翔路28号。法定代表人:顾秋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良胜太阳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顾秋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秋良,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秉常村(3)俞家渡101号。被执行人苏州盛亮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邵昂村。法定代表人:蒋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良胜水上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镇夏街(原轮船码头)。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良胜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1028号。法定代表人:韩晓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嘉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徐淮路与通达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明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1028号。法定代表人:顾明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余商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委托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良胜太阳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武夷山路南侧工业用房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证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10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国用(2010)第8997号]和位于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漓江路东侧工业用房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证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206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国用(2011)第162号]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宿迁高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2179836.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武夷山路南侧工业用房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证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10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国用(2010)第8997号]和位于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漓江路东侧工业用房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证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206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国用(2011)第162号]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宿迁高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宿迁高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宿迁高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