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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6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连华,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阳县,现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孝东,济阳县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