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作才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作才,男。李某某申请执行李作才抚养费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李某某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李作才支付其判决书确定的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抚养费600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6000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60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达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