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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国印诉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张殿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印,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张殿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9号原告赵国印,男,出生于1961年4月12日。被告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未来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殿钦,男,出生于1948年8月16日。原告赵国印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张殿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9元减半收取为2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俊长审 判 员  马秀玲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跃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