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奕恒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奕恒,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999号申请执行人吴奕恒,男,2012年11月2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三虎,男,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一村民小组银行存款8069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