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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蔡国强与邓桂昌、卢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强,邓桂昌,卢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蔡国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1013。委托代理人钟春标、王镇德,均系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桂昌,男,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8318。被告卢娇,女,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220。原告蔡国强诉被告邓桂昌、卢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镇德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国强诉称,被告邓桂昌、卢娇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2个月,两被告若逾期还款,应依借款金额按日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期到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1、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5%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借款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邓桂昌、卢娇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告蔡国强与被告邓桂昌、卢娇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2个月,两被告若逾期还款,应依借款金额按日5%向原告加付违约金;签订协议当天,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借款200000元,两被告出具了《借据证明》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借款未果,因此,原告2014年12月30日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另查明,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的请求调低变更为:请求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据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邓桂昌、卢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蔡国强主张被告邓桂昌、卢娇向其借款200000元,有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两被告出具的《借据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借期2个月到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还款违约金约定按日5%计过高,原告将违约金诉求调低,本院准许,故结合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应依借款2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邓桂昌、卢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国强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二、驳回原告蔡国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邓桂昌、卢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万亿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