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某申请宣告姚某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106号申请人方某,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秦晋川,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某,女,193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诉讼代理人方玲,男,1958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某与被申请人姚某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方某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方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