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浩进与黄帮庆、谢飞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浩进,黄帮庆,谢飞玲,黄少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签发:拟稿:(2015)温苍执民字第1792-1号申请执行人何浩进。被执行人黄帮庆。被执行人谢飞玲。被执行人黄少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浩进与被执行人黄帮庆、谢飞玲、黄少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帮庆、谢飞玲、黄少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帮庆、谢飞玲交纳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黄少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帮庆、谢飞玲、黄少窕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帮庆、谢飞玲、黄少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帮庆、谢飞玲、黄少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商业中心2幢3单元4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黄少窕与他人共同所有,该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792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帮庆、谢飞玲、黄少窕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7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