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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杭州金盾钢铁有限公司、杨华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杭州金盾钢铁有限公司,杨华生,冯秀芳,张金荣,沈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冬林。被执行人杭州金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被执行人杨华生。被执行人冯秀芳。被执行人:张金荣。被执行人沈建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金盾钢铁有限公司、杨华生、冯秀芳、张金荣、沈建青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杭州金盾钢铁有限公司、杨华生、冯秀芳、张金荣、沈建青的存款或收入4493999.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