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徐某,女,49岁。委托代理人李功友,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某,男,52岁。原告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