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碧连与被告王治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碧连,王治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杨碧连。被告王治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碧连诉被告王治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碧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碧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杨碧连负担。审判员 何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青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