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曾庆香与张玉辉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庆香,张玉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曾庆香。被执行人张玉辉。申请执行人曾庆香与被执行人张玉辉身体权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张玉辉赔偿原告曾庆香各项损失1300元,此款于2014年6月18日付清。被告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在被执行人账户中执行回款1300元,故该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张兆成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