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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朱宪臣与张培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宪臣,张培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朱宪臣。被执行人张培跃。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目前除工资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