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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楠与冯自力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冯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张楠,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自力,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楠与冯自力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132.4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1132.42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楠,本案执行费367元被执行人冯自力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6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