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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陆鑫与陆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鑫,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陆鑫,男,1967年1月1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龙垒村17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恭城支行,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南路4号被执行人:陆斌,本院在执行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恭城支行、陆鑫申请执行陆斌关于民事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恭民初字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刘玉芳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