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明与匡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唐明。被执行人匡欣荣,本院在执行唐明申请执行匡欣荣关于民间借贷一案,因唐明不履行将车辆过户给匡欣荣,本院于2015年3月29日裁定该车辆归匡欣荣所有,由匡欣荣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唐明使用车辆期间的违章罚款由匡欣荣垫付,由唐明承担。现匡欣荣己将该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并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垫付车辆违章罚款21600元,按照本院(2015)兴执字第272号裁定该款由唐明承担,因此,唐明申请执行匡欣荣给付的车辆补差款20000元从匡欣荣垫付的违章罚款21600元中抵销,本案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