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2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某某,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粮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