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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2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某某,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粮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