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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郝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碧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郝某谎称是菏泽市牡丹区水邑柏青酒店采购员,酒店需要采购干辣椒,采取赊账的方式,分2次骗取被害人郭某干辣椒36包,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180元。所骗物品销售后,款项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董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水邑柏青酒店证明,销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4月初,被告人郝某谎称是菏泽市牡丹区华瑞酒店采购员,酒店需要采购小米、花生米,采取赊账的方式,分2次骗取被害人张某“宝贝香”牌小米9袋、“大白沙”牌花生米9袋,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950元。所骗物品销售后,款项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销售清单,谅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郝某共实施诈骗犯罪2次,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413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其它证据有:户籍信息,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帮其退赃和缴纳罚金,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省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