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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兰星民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星民,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兰星民,男,汉族,教师,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杨福顺,董事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徐仁修,男,汉族,被告公司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星民诉被告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星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星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兰星民负担。审判员  单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