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玉明,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庄思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彦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