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恒与被告汪强、武汉合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汪强,武汉合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93号原告:李恒。委托代理人:孙志军、刘一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强。被告:武汉合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7号圣爱米伦5幢1层15号。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与被告汪强、武汉合源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李恒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原告李恒负担。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