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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温州凯美隆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华利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温州凯美隆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华利鞋业有限公司,叶锡迈,姜建妹,叶万进,姜珊珊,叶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胡一言。被执行人温州凯美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潘桥镇横塘村(温州市比尔鞋业有限公司内第2幢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锡迈。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华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祖元。被执行人叶锡迈。被执行人姜建妹。被执行人叶万进。被执行人姜珊珊。被执行人叶晓光。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凯美隆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华利鞋业有限公司、叶锡迈、姜建妹、叶万进、姜珊珊、叶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姜珊珊、叶晓光共同共有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风雅钱塘世纪花园13幢1单元2201室(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字第136287**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万进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46弄21号305室(所有权证号:08983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叶万进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鸿翔锦园A幢2101室(所有权证号:36903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锡迈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黎富大厦2006室(所有权证号:659610)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姜珊珊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国鼎大厦十七层A2室(所有权证号:591799)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姜珊珊在温州市特莱思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18349)、温州晨美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4000010214)分别持有股权,被执行人叶晓光在温州市速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3000084565)持有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珊珊、叶晓光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叶万进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的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叶万进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的房产、被执行人叶锡迈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姜珊珊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另,被执行人姜珊珊、叶晓光名下持有的股权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