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008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涂毕中、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涂毕中,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胡云霞,潜山县惠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00845-2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结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毕中,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云霞,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潜山县惠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华兵,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涂必中、胡云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滨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潜山支行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潜山县惠城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