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蒋太贵与罗道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贵,罗道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蒋太贵,男,苗族,农民。被告罗道学,男,侗族,农民。原告蒋太贵与被告罗道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太贵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舒晓燕、杨敦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许卉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蒋太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道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太贵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10月26日,被告罗道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蒋太贵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1万元,尚欠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罗道学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原告蒋太贵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1张,拟证实被告于2006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罗道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1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蒋太贵与被告罗道学系朋友关系。2006年10月26日,被告罗道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蒋太贵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尚欠原告借款4万元。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告蒋太贵是债权人,被告罗道学是债务人。被告罗道学尚欠原告蒋太贵借款4万元,原告蒋太贵可以随时要求被告罗道学偿还。被告罗道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道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太贵借款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罗道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阔人民陪审员 舒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敦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