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63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鄂丽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