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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63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鄂丽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