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衢执民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明国与岱山县富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国,岱山县富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衢执民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国。。。。个人经营。。。委托代理人汪旭光。。被执行人岱山县富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永康。。申请执行人刘明国与被执行人岱山县富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舟岱衢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岱山县富石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岱山县富石建材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舟岱衢执民字第24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芳审判员 夏志平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