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711、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乃同、孙钢强与被执行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乃同,孙钢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711、2864号申请执行人肖乃同,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孙钢强,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肖青松,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619、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十一万八千七百六十元五角,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