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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冯剑成与马亚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剑成,马亚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冯剑成,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住广宁县。委托代理人冯海珍,女,汉族,1964年3月出生,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马亚浩,男,汉族,1990年3月出生,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冯剑成与被执行人马亚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亚浩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给申请执行人冯剑成。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