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能永杰与王长有、韩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060号原告能永杰,男,汉族。被告王长有,男,汉族。被告韩素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永杰诉被告王长有、韩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永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能永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能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能永杰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陈丰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