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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健,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团结楼13号。法定代表人冯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梅,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马健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按照上诉人马健所提交上诉状载明的地址于2015年10月10日以法院专递形式向上诉人马健邮寄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10月15日10时在本院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10月14日,本院收到拒收退回的法院专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马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