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31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谯某甲,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耒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11年4月6日与被告在重庆市龙驹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谯某乙。原告与被告双方因为婚前了结不够,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和。原告于2010年5月乘坐摩托车发生意外,脑部受伤,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婚后,从来没有关心过原告。2014年2月,被告外出务工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没有任何联系。2014年12月5日,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一年多以来,被告根本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谯某乙由被告抚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谯某甲辨称,原告出车祸的时候,还没有同被告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还去浙江务工,原告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婚生子必须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原告如果不能一次性付清,也必须给付一半。原告与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在重庆市龙驹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谯某乙,现在随被告谯某甲生活。2015年1月19日原告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7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谯某甲自主婚姻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原告黄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谯某甲离婚,后撤回起诉。在半年内,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谯某甲依然没有和好如初,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谯某甲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一半,才同意离婚。可见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故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谯某乙随被告谯某甲生活,为了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环境,婚生子谯某乙随被告谯某甲生活。被告谯某甲要求原告一次性或者分两次给付小孩抚养费,没有举证证明原告黄某某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谯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谯某乙随被告谯某甲生活,原告黄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 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