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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志华与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华,谭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608号原告范志华,男,生于1977年11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华,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艳,女,生于1979年4月28日,汉族。原告范志华诉被告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范志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范志华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楚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