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福群与程泉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群,程泉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710号申请人高福群。被执行人程泉毅。高福群申请执行程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472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90元、执行费52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泉毅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审 判 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