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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库尔勒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110-1号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76129-1,住所地新疆维��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华海尚品明居3号楼5单元负101室。法定代表人洪平原,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鸿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89462-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经济开发区纬十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左明星,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库尔勒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依法送达(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通知书载明:(一)缴纳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款项25173.67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5173.67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累计天数),从2014年7月20日开始计息,直到执行完毕之日止];(三)负担执行案件受理费278元;(四)以上合计25953.67元(暂计算到2015年10月14日止)。被执行人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线索查找被执行人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因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暂未生产,无法查到被执行人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查询被执��人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情况,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单位银行账户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阿克苏三五九建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执行案件总标的额为25953.67元(暂计算到2015年10月14日止),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25953.67元(暂计算到2015年10月14日止)。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董创审判员  孟宪庚审判员  邱翠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