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长富与高天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富,高天华
案由
退伙纠纷,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346-1号原告:孙长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高天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孙长富诉被告高天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天华挂户在芜湖江阳船务有限公司的船舶“炜伦112”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天华挂户在芜湖江阳船务有限公司的船舶“炜伦112”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